廣西建設監理行業自律公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工程建設監理行為,維護監理行業聲譽和監理企業的合法權益,建立有序競爭的監理市場,促進廣西建設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中國建設監理協會自律公約》和《廣西建設監理協會章程》,特制訂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適用于在廣西區內從事工程監理的企業和監理人員,監理人員包括:全國注冊監理工程師、廣西建設工程監理工程師、監理員。 第二章 監理企業自律基本要求 第三條 監理企業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應當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準則。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規范,獨立自主開展監理工作,堅持科學態度和實事求是的原則,客觀、公正地實施監理。認真履行監理合同規定的義務,承擔約定的責任。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自治區有關勞動用工規定,加強對監理人員的勞動保護,不拖欠監理人員工資,依法維護監理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 嚴格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監理資質等級和規定范圍承接監理業務,嚴禁掛靠、轉包、違法分包從中非法牟利。 第五條 在監理招投標活動中,堅持誠實信用原則,公平競爭,遵守國家有關招投標法律法規。不得弄虛作假,擾亂市場秩序。不準違背監理取費原則,以明顯低于成本價格進行報價競爭。應依法簽訂監理合同,不準搞同體監理、不準簽"陰陽"合同。 第六條 堅持正當競爭,監理企業不得以圍標、買標、賣標、行賄、回扣、及合同外讓利、弄虛作假、詆毀競爭對手等手段取得合同。不能出賣、出借、轉讓、涂改《資質證書》,不準允許他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監理業務。 第七條 監理企業不得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材料、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謀取非法利益。 第八條 監理企業不得在監理招投標活動中串通作弊、弄虛作假、擾亂招投標工作正常秩序。 第九條 監理企業不得以詆毀對方、相互殺價等不正當行為招攬監理業務。不參與建設單位的壓價協商和談判,不以任何形式詆毀、中傷監理投標競爭對手。 第十條 監理企業及監理人員不得故意損害業主和承建商利益,不得泄露受監工程需要保密的事項。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事故的,應按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給予賠償。 第十一條 監理企業應按照《建設工程監理規范》與合同約定為建設單位提供服務,按工程建設項目規模及相關規定,配備監理人員和設施,客觀、公正地開展監理工作。 第十二條 提倡監理人員的合理流動,各會員單位之間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招攬或限制監理人員的正常流動。 第三章 監理人員自律基本要求 第十三條 監理人員應恪守職業道德和監理人員行為準則,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規范、標準,不斷學習,更新知識,以保證自身知識和技能適應工程建設發展需要。 第十四條 監理人員要公正地維護業主和被監企業的合法權益,維護職業尊嚴和名譽,科學、公平、公正、認真履行職責。 第十五條 監理人員應持證上崗,監理人員在監理企業之間的正常流動,應按規定及時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六條 監理人員不得損害他人名譽,不得出賣、出借、轉讓、涂改執業證書。 第十七條 監理人員應堅持合理合法地從事專業技術工作,不得在國家機關、施工、材料和設備生產供應等單位兼職,不得為其所監理的項目指定承建商和材料、設備、構配件供應商,不得接受被監理方任何禮金和報酬。 第四章 實施與違規處理 第十八條 為檢查各會員單位實行本公約的情況,監理協會每三年組織一次檢查,對會員單位實行本公約的情況進行隨機抽查,抽查率為各企業資質等級企業均為10~15%,檢查組人員從廣西建設監理協會專家庫中抽調人員組成。各會員單位有義務并應積極協助配合本協會組成的檢查組對本單位或個人開展調查活動,不得隱瞞事實,不得銷毀證據和資料。 第十九條 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行業自律與誠信工作,廣西建設監理協會協會專家委員會負責接受有關舉報與投訴,代表協會開展相關舉報、投訴的調查、取證及處置工作,并向協會理事會提出相關處理意見與建議。行業自律舉報與處理堅持公開、公正、透明、依法、依規的原則。具體措施及程序如下: 1、專家委員會辦公室服務熱線電話為0771-5599302、通訊地址為南寧市北大南路17號廣西建筑科學研究設計院二號辦公樓二樓202室、電子郵箱為gxjsjlxh@163.com。 2、工作日時間隨時受理專項實名舉報、投訴的書面材料及電子郵件,并嚴格為舉報人、投訴人保密。 3、舉報、投訴調查: (1)登記舉報、投訴:由協會辦公室專人負責及時辦理登記舉報受理工作,并通報專家委員會盡快組織調查。 (2)調查取證:自受理舉報、投訴后,專家委員會應于10日內組織人員進行調查、收集證據。 4、舉報、投訴處理:監理企業、從業人員如有違反行業自律公約的,將由專家委員會按有關規定或辦法給予處理。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公約的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視情節輕重給與處罰: (一)一般:約談或警告; (二)較嚴重:協會通報批評,在協會網上公布其不良信息; (三)嚴重:向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建議對當事企業或個人進行違規處理,取消監理企業及監理人員參加年度評先評優資格; (四)情節特別嚴重的: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公約自廣西建設監理協會第四屆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公約由廣西建設監理協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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