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設市場不良行為記錄和信息公布辦法》于2009年1月1日施行
為進一步規范建設市場不良行為記錄和信息公布活動,推進建設行業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營造誠信守法的市場環境,促進建設市場持續健康發展,日前,福建省建設廳制定出臺《福建省建設市場不良行為記錄和信息公布辦法》,并于2009年1月1日正式施行。該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四大問題:一是明確不良行為記錄和信息公布對象,即參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建設活動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和勘察、設計、施工、招標代理等單位以及相關從業人員;二是明確不良行為界限、認定依據和公布期限,避免各地在管理中存在標準不統一,認識不一致的情況;三是明確省、市、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不良行為記錄和信息公布的各自職責及程序;四是明確不良行為信息變更和撤銷程序,暢通被公布對象救濟渠道,保護其合法權益。該《辦法》要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一年內被記錄不良行為一次的市場主體,在當年度應對其實施不少于一次的監督檢查;對一年內被記錄不良行為二次以上的市場主體,在當年度對其實施不少于二次的監督檢查。
摘自 福建建設信息網
廣東省啟用《監理業務手冊》作為
監理行業規范性資料
為加強廣東省監理行業規范化管理,充分、有效地明確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的工作業績,從而促進監理市場行為中有關工作的規范化,廣東省建設監理協會研究決定于2009年1月1日啟用《監理業務手冊》(以下稱<手冊>)作為廣東省監理行業規范性資料。
即將啟用的《監理業務手冊》是根據原建設部頒發的文本,《手冊》封面加蓋廣東建設監理協會印章作為有效性標識,填表規格要求不得添加、涂改并經填表人簽名及加蓋公章方可有效。《監理業務手冊》從2009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此后,廣東省監理行業內的檢查、考核、評比表彰或監理業務投標等,均可以《手冊》作為監理企業和監理人員工作業績的有效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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