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建設監理行業自律公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工程建設監理執業行為,維護監理行業聲譽和監理單位合法權益,建立有序競爭的監理市場,促進廣西建設監理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相關政策和《廣西建設監理協會章程》,特制訂本公約。 第二條 本公約適用于在廣西區內從業的監理單位和個人,本協會會員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遵守。
第二章 監理單位職責與紀律
第三條 監理單位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應當遵循"守法、誠信、公正、科學"的準則。堅持科學態度和實事求是的原則,客觀、公正地實施監理。認真履行監理合同規定的義務,承擔約定的責任。 第四條 嚴格按照資質等級和核定的業務范圍承接監理業務,嚴禁掛靠、轉包、違法分包從中非法牟利。 第五條 依法簽訂監理合同,不得搞同體監理、不得搞"陰陽"合同。 第六條 監理單位不得出賣、出借、轉讓、涂改《資質證書》,不得允許他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攬監理業務。 第七條 監理單位不得承包工程、開發房地產、經營建筑材料、構配件和建筑機械、設備,也不得與這些單位發生隸屬或利益關系。 第八條 監理單位不得在監理招投標活動中串通作弊、弄虛作假、擾亂招投標工作秩序。 第九條 監理單位不得以詆毀對方、相互殺價、超標準降價等不正當行為招攬監理業務。認真按照國家物價局、建設部[1992]價費字479號文要求的有關監理取費辦法及標準收取。 第十條 監理單位及個人不得故意損害業主和承建商利益,不得泄露受監工程需要保密的事項;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事故應按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給予賠償。 第十一條 提倡監理人員的合理流動,各會員單位之間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招攬或限制監理人員的正常流動。
第三章 監理工程師職業道德守則
第十二條 監理工程師應按照準則從事監理活動,認真執行國家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規范、標準,努力學習新技術,不斷更新知識,保證其知識和技能適應社會發展需要。 第十三條 監理工程師要公正地維護業主和被監單位的合法權益,維護職業尊嚴和名譽,認真履行職責。 第十四條 監理工程師應持證上崗,只有取得國家人事部、建設部頒發的全國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才能擔任工程項目總監。并且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監理單位從事監理活動。監理工程師在監理單位之間的正常流動,應及時在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轉注手續。
第十五條 監理工程師不得損害他人名譽,不得出賣、出借、轉讓、涂改《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及《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第十六條 監理工程師不能以個人名義承攬監理業務,不得在國家機關、施工、材料和設備生產供應等單位兼職;不得為所監理的項目指定承建商和材料、設備、構配件供應商;不得接受被監理方任何禮金和報酬。
第4章 違約懲戒
第十七條 違反本公約的監理單位、監理工程師由紀律委員會給予懲戒。 第十八條 懲戒方式: ?。ㄒ唬┚? ?。ǘ﹨f會內部通報批評或公開登報(互聯網上公告)批評 (三)取消參加評優資格,建議暫停參加監理招投標資格一年 ?。ㄋ模┙ㄗh區業務主管部門令其限期整改或停業整頓直至降低資質等級 ?。ㄎ澹┙ㄗh區業務主管部門吊銷其單位資質證書或個人崗位證書 ?。┘准壉O理單位違約行為同時將上報中國建設監理協會建議懲戒 第十九條 首次違反第四至十一條者給予第十八條(一)、(二)款懲戒,記入檔案,列為年檢重要考核內容。再次違反者給予第十八條(三)至(六)款懲戒。 首次違反第十四至十六條者給予第十八條(一)、(二)款懲戒,記入檔案,列為年檢重要考核內容。 再次違反者給予: 1、建議業務主管部門吊銷監理工程師資格及崗位證書; 2、建議沒收非法所得,單位停業整頓半年; 3、索取回扣觸犯刑律者報請司法部門處理。
第5章 附則
第二十條 紀律委員會由7-9人組成,由廣西建設監理協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協會秘書處負責日常工作。《懲戒程序》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本公約由廣西建設監理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公約自監理單位法定代表人簽字單位蓋章后生效。
廣西建設監理協會 二〇〇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懲 戒 程 序
第一條 為維護監理行業聲譽和監理單位以及相關單位的合法權益,建立有序競爭的監理市場,根據《廣西建設監理行業自律公約》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違約投訴,由紀律委員會負責受理、登記、核查、取證并在其職權范圍內實施懲戒。 第三條 紀律委員會由7-9人組成,設主任1人,副主任1人;每兩年改選一次。辦公地點設在本協會秘書處。根據投訴需要,可以聘請社會知名人士和律師擔任兼職委員。兼職委員和專職委員在執行懲戒時享有同等權利。 第四條 紀律委員會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堅持調查研究、堅持秉公執法,嚴格按照《廣西建設監理行業自律公約》的規定開展工作。 第五條 實行懲戒回避制。紀律委員會成員與投訴人或被投訴人有利害關系,應主動回避。當事人也可要求回避。 第六條 投訴形式可通過來信、來函、電話、來訪等方式,投訴時效以違約事實發生六個月之內為準。 第七條 單位投訴必須有法定代表人簽章。委托代理投訴,須出具法人授權委托書,并注明委托事項和權限。 第八條 凡紀律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懲戒投訴,當事人應提交書面申訴書,寫明以下事項: (1) 申訴人姓名、職稱、職務、工作單位及聯系方式; ?。?) 被訴人姓名、職稱、職務及其工作單位; ?。?) 申訴的理由與要求; ?。?) 證據、證人姓名和聯系方式、住址等; 第九條 紀律委員會收到申訴書后,一周內組成3-5名委員的懲戒小組開展核查取證。紀律委員會可以向有關單位、個人了解查閱有關檔案和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如實提供情況,協助調查,并出具證明材料。 第十條 懲戒小組在調查核實申訴事實后,一周內書面通知被申訴人在5日內提交答辨書和有關證據。被申訴人不按時答辨,不影響懲戒程序。 第十一條 懲戒小組在充分調查取證后召開評議會,聽取申訴人及被申訴人的陳述和辯解,進行懲戒評議;被申訴人不到場,作缺席評議處理。寫出懲戒決定書報紀律委員會核準,評議中不同意見必須如實筆錄。 第十二條 懲戒決定書主要內容: (一)申訴人和被申訴人姓名、職稱、職務、工作單位以及代理人姓名、職務; ?。ǘ┥暝V內容與要求; ?。ㄈ┱{查核實情況; ?。ㄋ模徒湫〗M認定的事實和適用公約條款; ?。ㄎ澹徒湟庖姟? 第十三條 受理申訴后所發生的費用(含調查取證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補貼費等)由被懲戒的當事人承擔。 第十四條 本程序由廣西建設監理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至公布之日起實施。 投訴電話(0771)2808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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