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監理工程師對工程變更的認識
桂林市建業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 李堅成
摘要: 參考國際咨詢工程聯合會(FIDIC)編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應用指南》,結合建筑工程建設監理工作實際,介紹了工程變更的范圍、性質、重要性及相關文件的編制,著重探索了監理工程師對變更價格確定的方法。
關鍵詞: 工程變更 FIDIC合同條件 工程量清單價格
1. 工程變更
在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按照合同約定的程序對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藝、功能、構造、尺寸、技術指標、工程數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變。
1.1 工程變更的表現形式:
1)更改工程有關部分的標高、基線、位置和尺寸;
2)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量;
3)增減合同中約定的工程內容;
4)改變工程質量、性質或工程類型;
5)改變有關工程的施工順序和時間安排;
6)為使工程竣工而必需實施的任何種類的附加工作。
1.2 工程變更分類:
根據提出變更申請和變更要求的不同部門,將工程變更劃分為三類:即籌建處變更、施工單位變更、監理單位變更。
第一類 籌建處變更(包含上級部門變更、籌建處變更、設計單位變更)
上級部門變更:指上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的政策性變更和由于國家政策變化引起的變更;
籌建處變更:籌建處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為提高質量標準、加快進度、節約造價等因素綜合考慮而提出的工程變更;
設計單位變更:指設計單位在工程實施中發現工程設計中存在的設計缺陷或需要進行優化設計而提出的工程變更。
第二類 監理單位變更:監理工程師根據現場實際情況提出的工程變更和工程項目變更、新增工程變更等。
第三類 施工單作變更:指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現的設計與施工現場的地形、地貌、地質結構等情況不一致而提出來的工程變更。
1.3工程變更的審查和批準
無論哪方面提出的工程變更,均需經監理工程師的審查核準,并上報業主批準案。對工程變更-審查的基本原則是:
1) 變更后的工程不能降低質量標準,一不能影響工程完成后的運行和管理。
2) 工程變更設計在技術上必須可行,同時還必須可靠。
3) 工程變更的費用和工期必須是合理的。
4) 工程變更盡可能不對后續施工在工期好施工條件上產生不良影響。
工程變更的審查和批準應當根據變更項目的性質或者按照涉及增減費用的多少劃分級別,相應的級別由相應的機構組織審查好批準。
從我國性質推行的施工監理制度來講,駐地監理工程師每天直接與承包商及其他參加工程建設的人員大交道,因此把好應把好對工程變更管理與審核的第一關。駐地監理工程師及其領導班子應負責有關變更的工程數量的核實,以及提供有關現場的數據資料和證明,并審查提出工程變更方的理由是否充分,起草工程變更令;任何上報總監理工程師或其代表,由其負責對工程的最終審查,若基本同意工程變更,可以上報業主批準備案。若業主出現其他考慮不批準變更,監理工程師應視工程的進展情況,實事求是的向業主講明變更的利弊,必須變更時,還是盡量說服業主采納變更的合理建議。
2. 工程變更文件的編制
2.1 工程變更指令
對于一下工程變更指令,具有一定的法律性,因此應該是嚴密而公正的。并非簡單地說明決定哪一部分進行變更,而應當是一份包括以下內容的完整的文件。
1) 變更的原因和依據。
2) 變更的內容好范圍。
3) 變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變化。
4) 變更引起的合同價格變化。
FIDIC合同條件下的工程變更,不同于國內以往的設計變更的另一方面,是每項工程變更必須確定其變更項目的費用,包括其單價和根據單價與變更后的工程數量對變更價格進行計算。
2.2 工程量清單
工程變更中的工程量清單是重要的工程變更文件之一,,它同原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單進步相同。其區別在于每個項目都需要變更前后的單價、數量、和金額,目的是便于檢查該變更對于合同價的影響。
2.3 設計圖紙
2.4 其他有關文件
3. 對工程變更價格確定的幾點粗淺看法
在許多工程建設過程中,監理方和業主與承包商之間最常見的爭執,就是工程變更后的估價問題。然而,多數承包商認為只要發生工程變更項目,就有關對該項目重新議價,以彌補原標價偏低造成的虧損或獲得高額利潤,這也正是承包商樂意提出工程變更的最直接目的。
應當澄清,對于工程變更的項目并不是像承包商期望的那樣全部需要確定新的價格,像因承包商違約或因承包商原因引起的變更,其增加的費用和合同責任由承包商自行承擔。需要確定新的價格的項目主要有以下兩類。
一類是工程量清單的項目中數量增減超過合同規定范圍的變更項目;另一類是工程量清單以外的變更項目,即新增項目。
另外,對于變更工程價格的確定,除非另行簽訂協議或合同文件另有規定,如工程量清單中有項目相同的,則用清單中已有的單價或價格;如果沒有適用該變更工程的單價,則口語用清單中類似項目的單價或價格加以修正。對于工程量清單中的項目,若復述質變、形式或施工次序和數據以及技術標準的變更,口語或需要對其確定新的價格。對于變更項目即使符合上述兩類,也并不意味這非創新確定新的價格不可,監理工程師有權根據合同文件確定他認為適合的價格。況且,確定新的價格,也不像承包商期望的那樣上浮,某些情況則是下調。有關基于數據發生的工程量對原估價的工程數量做出的單價調整問題,一般的講:工程量減少----- 單價提高, 工程量增加----- 單價降低。
為了反映過程建設的管理水平及建設前期工作準備的充分性,對招/投標時估計的實際工程量,在重新測量后證明和工程量表(工程量清單)中記載的工程量不同時,則不屬于工程量變更的范疇,不需要進行變更,也不必要發工程變更令,僅當這種范圍超出合同規定的范圍,則自動按上述第一類情況處理。
FIDIC合同條件第52條對清單中單項工程數量增減的變化,一般規定為:對于原合同內有標價的工程涼清單的費率或單價不應該隨便地考慮變動除非該單項工程涉及的累計款額超過合同價格。同時在該單項過程實施的時間工作量超過或少于原工程量的25% 及以上時。其數量的增減未超過清單中數量的25%時,應理解為承包商的風險,則采用原清單單價,按原合同清單價格付款。
同時,如果監理方認為可以對數量增減的變更項目重新確定價格時,只是對超出風險范圍以外的那部分按新的價格支付,其余部分仍按院清單的價格支付。必須注意的是,不能由于數量變化超過風險約定范圍,就全部按新的價格支付。工程數量的增加或減少的處理可以形象地描述如下。
上述兩種情況中,“應考慮調價的數量”就其工程數量;和價格而言有著本質的區別:當工程數量增加超過風險約定范圍時,其應考慮的工程數量為實際發生的工程數量,為其而重新確定的價格,代表著為完成這些工程實體而實際發生的工程數量,為其重新確定的價格,代表著為完成這些工程實體而實際發生的材料消耗及其人工等(基于遠清單單價);當工程數量減少超過風險約定范圍時,其應考慮調價的工程數量,為象征發生的工程數量,為其而重新確定的價格,則僅是在原清單基礎上的補差,涉及這部分數量的支付應理解為二次支付(原清單價+補差=新單價)的疊加。
FIDIC合同條件還規定:監理方在簽發整個工程的竣工交接書時,如果出現了由于: (1)執行了FIDIC合同條件規定的有估價的全部變更后的過程。(2) 對工程量清單中開列的估算工程量經過計算后所做的各種調整。
使用合同價格的增加或減少值合計起來超過有效合同價格(合同價格減去暫定金額及計日工)的15%, 任何增加或減少超過此百分數時可要求承包商應手款項予以調整。該調整主要考慮合同中承包商的管理費和總管理費用,且調整的金額僅限于那些增加或減少超過有效合同價格的5%以外的那部分款額。但除此外的任何調價必須扣除,不能重復計算。
FIDIC合同條件中工程變更的費用。必須隨工程進展隨發生隨解決。不能采取事后補充概預算的方法解決。監理方應謹慎履行合同賦予的變更問題,并應對合理的確定工程變更后的估價與費率的權利,正確處理好工程變更問題,并應對合理的確定工程變更后的估價與費率非常熟悉,以免引起索賠或合同爭端。
參考文獻
[1]韋自立,聶向田,建設監理概論:第二版[M].北京: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2001
[2]高天燕,關于當前水利工程建立工作的急電體會[J],水利建設與管理,2002(4)29-30.
[3]李開運.李新軍.建設項目合同管理[M].北京:中國水利水電出版社,2001.
[J].科技創新導報,2008,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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