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范注冊管理 提高執業水平 (2006-3-31)
編者按:新修訂的《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建設部第147號令)將于2006年4月1日起實施,為使大家能更好地理解、貫徹該《規定》,《建筑時報》特邀建設部建筑市場管理司逄宗展處長對修訂《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的必要性、指導思想以及修訂過程中涉及到的一些重要問題作了深入的解讀和說明。其中最受業內人士關注的注冊監理工程的注冊、執業和繼續教育問題在此次修訂中有了“說法”:今后,注冊監理工程師將分專業注冊,注冊有效期為三年;新增設了繼續教育制度,同時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執業范圍在本次修訂中擴大為工程監理、工程經濟與技術咨詢,工程招標與采購咨詢、工程項目管理服務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規范注冊管理 提高執業水平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新修訂解讀
逄宗展
《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已于2005年12月31日經建設部第8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于2006年1月26日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147號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147號部令的公布與實施,對于加強和規范注冊監理工程師的管理,提高工程監理質量和水平,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場秩序,保障監理工程師的權力和義務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修訂出臺《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的必要性
監理工程師執業制度是我部建立最早的個人注冊執業制度,1992年建設部就頒布了《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和注冊試行辦法》(建設部18號令),18號令的頒布和實施,對于加快我國監理工程師執業制度的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功不可沒。到目前為止,全國已有11.7萬人取得了《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證書》,已有9.5萬人經過注冊取得了《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到目前為止,監理工程師還是建設領域個人執業制度中人數最多的。
18號令頒布至今已有14年了。一方面,由于18號令中的一些規定,如受理審批的機構、審批的條件、審批的程序和時間、注冊管理等方面,已經不符合《行政許可法》的要求;另一方面,18號令沒有明確注冊監理工程師的權利、義務以及所承擔的法律責任,并且對注冊監理工程師違法行為的處罰規定也需要進一步完善。因此,為了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加強對注冊監理工程師的注冊和執業的監督管理,非常有必要對18號令進行修訂,制定出臺新的《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
二、修訂出臺147號部令的指導思想
(一)依法規范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行政許可。注冊監理工程師資格注冊是建設部機關直接實施的行政許可,因此要依據《行政許可法》的要求來修訂18號令。
(二)切實解決目前存在的突出問題。立法就是要針對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確立相應的制度加以規范。因此針對監理工程師制度目前沒有繼續教育、不分專業、年齡不限制、責任不明確等問題,重新設立了注冊制度、執業制度、繼續教育制度等。
(三)便民和效能。如18號令中規定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后,5年不注冊,證書失效。由于專業技術人員通過考試取得資格證書,是對個人考試成績的確認,是對個人知識水平和能力的認可,應該長期有效。再例如一年集中受理審批一次初始注冊、注冊證書單位集中保管等問題,注冊監理工程師意見都較大。
三、關于147號部令調整的12個主要問題
(一)關于注冊審批機構的問題。18號令第十六條規定,監理工程師的注冊受理審批機構是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國務院有關部門,但在實施上一直加蓋建設部建筑市場管理司的司章。按照《建筑法》和《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監理工程師資格注冊是建設部機關直接實施的行政許可。因此,147號部令規定監理工程師資格注冊審批機關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二)關于注冊監理工程師證書名稱問題。18號令將監理工程師注冊后取得的證書稱為《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為與其他個人注冊執業制度相一致,147號部令調整為《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
(三)關于資格考試問題。18號令有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一章,由于監理工程師的考試由建設部和人事部共同管理,因此147號部令中去掉了考試部分內容。關于監理工程師的資格考試工作,按照建設部和人事部的有關規定執行,規定另行制定。
(四)關于注冊分類管理方面。18號令中沒有區分初始注冊、變理注冊、延續注冊、重新注冊,只是簡單統稱為注冊,由于不同類型的注冊所要求的條件是不一樣的,并且在管理上也容易混亂。因此,147號部令增加并規范了申請初始注冊、變更注冊、延續注冊、重新注冊的程序和條件。
(五)關于監理工程師分專業注冊問題。由于目前監理工程師考試不分專業,在注冊時按照所學專業注冊,注冊專業不規范。而目前企業資質標準中又劃分14個專業工程類別,在企業資質管理與個人注冊執業制度相結合的管理體制下,分專業注冊非常必要。因此147號部令規定注冊監理工程師分專業注冊。
(六)關于注冊有效期和執業印章問題。目前,監理工程師注冊沒有有效期,只是規定五年復查一次。因注冊行政許可要有一定的期限,因此,147號部令規定監理工程師注冊有效期為三年。目前建設領域注冊執業制度中,只有監理工程師沒有執業印章,同時也考慮有的省市也已經設立了監理工程師執業印章,根據監理工程師執業需要,147號部令增設了執業印章。
(七)關于注冊單位問題。以前,注冊規定中規定,建筑師、工程師只能注冊在勘察設計企業,監理工程師只能注冊在監理企業,這樣規定既不利于企業的多元化發展,也限制了人員的全面發展,有的人員取得了2到3個執業資格,只能分別在幾個單位注冊,產生了人證分離、虛假注冊等問題。為此,建設部在制定《勘察設計注冊工程師管理規定》和《注冊監理工程師管理規定》兩個部令時都做了調整,允許這些注冊師受聘并注冊在一個單位。從事工程監理執業活動的,應當受聘并注冊于一個具有工程監理資質的單位。
(八)關于執業范圍問題。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執業范圍主要是從事工程監理活動,但考慮到注冊執業人員的專業特點和注冊監理工程師的發展需要,147號部令明確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執業范圍包括:工程監理、工程經濟與技術咨詢,工程招標與采購咨詢、工程項目管理服務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業務。
(九)關于執業年限問題。
考慮到監理工程師要到工地現場執行監理業務,并且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因此有必要進行執業年限規定,147號部令規定注冊監理工程師執業年齡超過65周歲的不予注冊。而且這一規定也沒有剝奪超過65周歲的人員的就業權,因為超過65周歲的人員雖然不能以注冊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執業,但仍然可以從事監理和其他業務。
(十)關于權力、義務問題。18號令中沒有監理工程師的權力、義務和繼續教育方面規定,作為一個注冊執業人員應有相應的權力和義務,因此147號部令增設了注冊監理工程師的8條權力和10條義務。
(十一)關于繼續教育問題。繼續教育是注冊執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特別是在當前執業資格考試還不能完全檢驗執業實踐的情況下,設立繼續教育制度,對于提高執業人員的素質非常必要,因此147號部令增設了繼續教育制度。
(十二)關于法律責任問題。按照行政許可法和行政處罰法要求,將18號令第四章罰則部分改為法律責任,并對相應行政處罰條款進行了調整。如取消吊銷證書處罰,明確了罰款的額度等。無論是監理工程師還是行政管理人員,都要十分清楚自己在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制度管理中所承擔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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