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工程建設監理規范化 廣西南寧宏翔工程建設監理有限責任公司 李友芳 建設監理制是建設領域的一項新制度,即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業主)委托,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工程項目建設文件、工程項目建設合同及工程監理合同對工程建設實施的監督管理。實施建設監理制,從以往的由業主和承包單位二元主體的體制,變為由業主、監理單位和承包單位三元主體結構的新體制,便于對工程項目建設投資使用實行業主責任制。 自從1988年7月開始實行工程監理試點到現在,我國建設工程監理工作已初具規模。但是,監理制度仍需不斷完善,監理的覆蓋面、監理的深度均有待進一步拓展。 監理單位具備一定的資質才能承接相應等級的工程監理業務。資質體現在監理能力及其監理效果上,二者又取決于監理人員的素質、專業技能、監理業績、技術裝備和管理水平等要求。資質劃分為甲、乙、丙三個級別,相應承攬的建設工程劃分為一、二、 三等。監理工作主要內容就是對建設工程實行“三控制三管理一協調”:三控制是對工程的投資控制、質量控制和進度控制;三管理是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安全管理;一協調就是對合同關系中的相關單位的組織協調工作為達到“質量高、投資省、工期短”的監理目標而運用的監理措施。強化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負責制及項目總監領導下的崗位責任分工制度,便于對項目動態調控,指導協調,分工又統一。 由于我國實行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制,一般工程實施前已把工程造價及工期包死,實際上施工階段監理工作以質量控制為主。在投資控制上,監理公司是通過協助建設單位確定標底,做好施工圖設計審查,做好結算審查,通過提出合理化建議為業主節省投資。在施工階段一般通過設計變更建議與審查手續降低項目造價。建設工程質量作為“三控制”的重點,必須做好事前控制,監理單位通過制訂各項監理制度與質保細則,如施工組織設計審查,施工班組崗前技術培訓,對原材料、半成品質檢以及施工全過程的質量控制措施。施工階段監理有開工申批制度、隱蔽工程分項(部)工程質驗制度、設計變更處理制度、工程款支付審核制度等。規范化、科學化的監理制度的執行,不僅可以提高質量管理效率,也有利于綜合進度協調安排,處理好相關單位工作的組織關系,確保工程總體質量、進度達到監理目標要求。近年來,在推行建設監理制方面取得好成果。但監理制的推行仍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首先,監理公司作為技術服務機構,監理工作不具有政府監督部門的強制力,施工單位與其無利害關系,往往抱懷疑態度,加上大多建設單位對監理工作不甚了解,或本身已配備一些技術人員,不相信或不放心監理公司,在監理過程不斷“插足”,這些顯然增加開展監理工作的實施難度。監理市場雖然有法可依,但尚未全面引進競標擇優機制,現在監理的工程大多是主管部門指名推薦或是建設單位商議委托的,分塊歸口的監理市場不利于監理公司創立企業自身信譽,也不利公平競爭,導致監理公司處于被動的地位。 其二,業主違規操作問題。由于上述原因,相當一部分業主(民營)選擇監理單位只是當作辦理工程招標投標等各道“關卡”的跳板,無視監理合同規定直接干預工程承發包乃至現場施工過程,監理工作名存實亡,而監理單位為取得項目監理費,不得不屈從業主的侵權行為。 其三, 工程代辦代建、工程建設指揮部等仍是政府重點基礎設施、安居工程等的主要管理模式,這些行政干預下的項目建設監理工作不甚規范。大多施工單位仍然認為監理工作是業主花錢買的“婆婆”,并不真正自覺接受監理工作本身,于是存在“強扭的瓜不甜”的尷尬行為。 其四,已成立的監理公司多由國營開發商、設計院或政府機構轉型而來,資質參差不齊,監理從業人員未獲得相關上崗資格證就上崗從業。業主往往壓低監理費收費標準(<1%工程造價)導致監理公司虧本經營,也無法提高監理水平。反過來,低水準的監理工作形象又不利于社會理解接受。 其五,具備相當組織管理項目資格的工程咨詢、開發公司仍擠占監理市場半壁江山,以其價廉的各種代辦或“名為監理,實為代辦”形式變相承攬工程建設管理。在新舊體制并存下,多種工程建設管理模式優劣并存,勢必影響監理制的推行與拓展空間。
其六,我國對外商投資、私營開發商開發的工程建設管理尚未納入政策管轄范圍之內,而這部分工程量在發達地區已占監理市場相當比例,容易形成“監理死角”,監理工作仍有范圍被限制適用的后顧之憂。
建設工程監理制度是我國根據建設市場的發展要求引進的一種科學的工程管理方法。這種管理制度的一個很重要特征是以一個獨立于建設單位和建安單位的第三方組織來監督管理工程項目的投資、質量、進度三大控制目標。但是,在目前的建設市場上卻出現了一種奇怪的現象:業主單位要求在項目施工階段與監理單位合作參與施工監理。即所謂的“合作監理”。 按照國際慣例和建設部門的有關規定、工程監理必須由符合資質的監理組織獨立、公正地完成。為什么有的業主單位會提出這樣的要求呢?除了個別業主單位“另有企圖”外,絕大多數屬于對工程監理的工作特點認識不足,或只是擔心工程三大控制出現偏差。然而,恰恰是這種不規范的介入,影響了監理工作的獨立性和公正性、自主性,繼而影響工程的三大控制目標。
首先,工程建設監理是技術性、專業性很強的工作,對項目監理組織的主體資格要求也很嚴。業主提供的參與合作監理的人員,一般都沒有經過崗位培訓,更少有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的,而且大多缺少工程實踐經驗。這一方面不利于監理工作的正常開展,另一方面,吸收了業主單位人員的監理班子,其主體資格顯然難以合格了,代表監理單位開展監理工作的職能也會受到一定的影響。
其次,更加嚴重的是,業主單位參與“合作監理”還直接動搖了項目監理組織的公正性原則。作為工程建設的第三方,監理組織開展公正的監理活動,維護業主和施工單位的合法權益;是以其相對的“獨立性”為基礎的,而業主單位提供的人員在監理工作中,不可避免的會從業主的地位看待問題,容易對承包商發號施令,甚至提出合同以外的要求,造成監理方與被監理方的關系惡化,從而影響監理工作的正常開展。特別是當承發包合同出現爭議時,“合作監理”處理糾紛的“公正性”就會受到施工單位理所應當的懷疑。
此外,工程監理工作的性質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一方面,與業主之間有合同制約、在合同授權范圍內代表業主行使對工程質量、進度、投資控制的職責,維護業主的利益;另一方面,國家有關法律和規定賦予了監理工作的獨立性,也就是說,工程監理必須公正地、不偏袒任何一方、自主地履行自己的職責。而業主單位派出的監理員由于所代表的利益是業主一方,因此,很容易在“合作監理”內部發生爭執,形成監理與業主間矛盾沖突表象化、擴大化、給雙方的合同關系帶來損害。
當然,強調監理工作的獨立性并不是說項目監理組織所開展的工作只要自己的判斷,自主的進行就可以了,而是指監理組織應當根據監理合同而不是業主的指令來開展監理活動。“獨立”的含義也不是說不與業主發生聯系。恰恰相反合同規定的許多活動都必須與業主密切聯系。問題是監理工作的靈魂是公正性,而公正性的前提是獨立性。像“合作監理”這種業主與監理組織的溝通、合作形式,嚴重損害了項目監理組織的獨立性原則,因此,是不該被允許的。
綜上所述,建設監理制的全面推行是一項長久而艱巨的工作。盡管我國的建設監理推行工作已初具規模,仍需不斷完善監理制本身,針對監理弊端出臺相關監理法規。同時,監理企業內部也要不斷調整、提高,并與建設主管部門更好地協調與合作。監理工作勢必向規范化、科學化發展。只有不斷提高監理工作質量,樹立良好的監理形象,結合法制宣傳教育,才能建立一個具有行業規模的有中國特色的建設監理新體制,并推動我國建設事業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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