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關于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和換證工作有關問題的說明
建設部關于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和換證工作有關問題的說明
(建市監函[2006]40號)
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總后基建營房部,國資委管理的有關企業,有關行業協會:
為了做好注冊監理工程師的注冊和換證工作,現就《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工作規程》(建市監函[2006]28號)和《關于換發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工作的通知》(建辦市函[2006]258號)中有關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于申報材料中要求提交參加社會保險證明問題
(一)申請人應提交社會保險機構出具的在聘用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清單復印件(退休人員僅需提供有效的聘用合同和退休證明復印件)。
(二)對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所屬的工程監理企業的人員,若人事管理權在工程監理企業的上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并通過上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在申報注冊和換證時,要同時提交申請人在工程監理企業上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清單復印件,以及上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申請人在工程監理企業工作的人事證明。
(三)對申請人個人參加社會保險的,若申請人與聘用單位在聘用合同中已明確約定由個人繳納社會保險費用,申請人應提交本人參加社會保險的清單證明。
(四)對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內退人員,除提交本人與新聘用單位簽定的勞動合同之外,還應提交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內退證明和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參加社會保險清單證明。
二、關于繼續教育問題
在2007年4月1日前,沒有換發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的人員,在申請變更注冊時,暫不要求提供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已經換發注冊執業證書的人員,申請變更注冊時,應滿足繼續教育相關要求。
三、其他問題
(一)對在沒有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單位申請注冊的人員,經本人申請,可只核發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證書,不發執業印章。
(二)符合條件的換證人員,在申請換證時,也可同時申請變更執業單位。
(三)中央管理企業及其所屬工程監理企業的人員,申請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及換證,由工程監理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初審。
建設部 二○○六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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