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對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范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維護建筑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實施對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行政許可] 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企業,就當按照本規定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并在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從事工程監理活動。
第四條[資質管理部門]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歸口管理工作。國管院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有關部門配合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下放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歸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有關部門配合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實施相關資質類別工程企業資質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行業自律] 工程監理行業組織應當加強工程監理行業自律管理。
鼓勵工程監理企業加入工程監理行業組織。
第二章 資質等級和業務范圍
第六條[資質分級分類]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分為綜合資質、專業資質和事務所資質。其中,專業資質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劃分為若干工程類別。
綜合資質、事務所資質不分級別。專業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其中,房屋建筑、水利水電、公路和市政公用專業資質可設立丙級。
第七條[資質標準] 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等級標準如下:
(一) 綜合資質標準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于600萬元。
2、具有5個以上工程類別的專業甲級工程監理資質。
3、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于60人,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于5人,一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工程師、一級注冊建造師和其它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人員不少于15人。
4、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兩年內沒有本規定第十八條禁止的行為;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發生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發生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安全事故。
(二)專業資質標準
1、甲級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于300萬元。
(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注冊監理工程師,并具有15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
(3)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一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工程師、一級注冊建造師和其它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人員不少于25人;其中,相應專業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于附表1中要求配備的人數,注冊造價工程師不少于2人。
(4)企業近2年內獨立監理3個以上相應專業的二級工程項目,但是,具有甲級設計資質或一級以上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申請本專業工程類別甲級資質的除外。
(5)企業具有完善的組織結構和質量體系,有健全的技術、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
(6)企業具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和測量放樣等儀器。
(7)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兩年內沒有本規定第十八條禁止的行為;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發生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或發生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安全事故。
2、乙級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于100萬元。
(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注冊監理工程師,并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
(3)注冊監理工程師、注冊造價工程師、一級注冊建筑師、一級注冊工程師、一級注冊建造師和其它工程建設類注冊執業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相應專業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于附表1中要求配備的人數。
(4)有較完善的組織結構和質量體系,有技術、人事、財務、檔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試驗檢測設備和測量放樣等儀器。
(6)申請工程監理資質之日前兩年內沒有本規定第十八條禁止的行為;沒有因本企業監理責任發生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安全事故或發生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安全事故。
3、丙級
(1)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且注冊資本不少于50萬元。
(2)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為注冊監理工程師,并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
(3)相應專業的注冊監理工程師不少于附表1中相應專業工程要求配備的人數。
(4)企業具有必要的質量體系和規章制度。
(三)事務所資質標準
1、取得合伙企業營業執照,具有書面合作協議書。
2、合伙人中有3名以上注冊監理工程師,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從事建設工程監理的工作經歷。
3、有固定的工作場所。
4、具有必要的質量體系和規章制度。
第八條[業務范圍]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相應許可的業務范圍如下:
(一)綜合資質
可以承擔所有專業工程類別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
(二)專業資質
1、專業甲級資質:
可承擔相應專業工程類別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見附表2)。
2、專業乙級資質:
可承擔相應專業工程類別二級以下(含二級)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見附表2)。
3、專業丙級資質:
可承擔相應專業工程類別三級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見附表2)。
(三)事務所資質
可承擔三級建設工程項目的工程監理業務(見附表2),但是,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工程除外。
工程監理企業可以開展相應類別建設工程的項目管理、技術咨詢等業務。
第三章 資質申請和審批
第九條[綜合、專業甲級資質審批程序] 申請綜合資質、專業甲級資質的,應當向企業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完畢,并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其中,涉及交通、水利、信息產業等專業工程監理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專業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其中,涉及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專業工程監理資質的,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關國務院有關部門初審。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根據初審意見審批。
對申請延續資質證書有效期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5日內審查完畢,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在5日內初審完畢,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在10日內作出是否予以延續的決定。
第十條[其他資質審批程序] 專業乙級、丙級資質和事務所資質由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征得同級有關部門初審同意后審批。
專業乙級、丙級資質和事務所資質許可的實施程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依法確定。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將準予資質許可的決定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專家評審和公示] 資質受理和審批部門可組織專家評審。專家評審的時間為20年工作日。
資質審批部門可以對審查意見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
公示時間和專家評審時間不計算在許可期限之內。
第十二條[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每套資質證書包括一本正本、四本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有效期為5年。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并發放。
第十三條[首次申請資質] 企業首次申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返回目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