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部對推行工程擔保作出新規定
2008年年底前,全國地級以上城市要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推行工程擔保制度試點
日前從建設部建筑市場管理司了解到,為進一步規范工程承發包交易行為,防范和化解工程風險,遏制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行為,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建設部日前發出《〈關于在建設工程項目中進一步推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意見〉的通知》。
《通知》指出,工程擔保是指在工程建設活動中,由保證人向合同一方當事人(受益人)提供的,保證合同另一方當事人(被保證人)履行合同義務的擔保行為,在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由保證人代為履行或承擔代償責任。引入工程擔保機制,增加合同履行的責任主體,根據企業實力和信譽的不同實行有差別的擔保,用市場手段加大違約失信的成本和懲戒力度,使工程建設各方主體行為更加規范透明,有利于轉變建筑市場監管方式,有利于促進建筑市場優勝劣汰,有利于推動建設領域治理商業賄賂工作。
《通知》指出,要積極穩妥地推進工程擔保試點工作。各地要針對推行工程擔保制度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如相關法律法規滯后,工程擔保市場監管有待加強,專業化擔保機構發育不成熟,工程擔保行為不規范等,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總結經驗,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地區實施工程擔保制度的相關管理規定,推動地方工程擔保制度的實施。
《通知》要求,工程建設合同造價在1000萬元以上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包括新建、改建、擴建的項目),施工單位應當提供以建設單位為受益人的承包商履約擔保,建設單位應當提供以施工單位為受益人的業主工程款支付擔保。不按照規定提供擔保的,地方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其改正,并作為不良行為記錄記入建設行業信用信息系統。
《通知》還強調,要加強工程擔保市場監管,規范工程擔保行為,實行保函集中保管制度,加快信用體系建設,并加強行業自律、宣傳培訓和專題研究。
《通知》提出,2007年6月份前,省會城市和計劃單列市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推行試點;2008年年底前,全國地級以上城市在房地產開發項目中推行工程擔保制度試點,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本地實際擴大推行范圍;到2010年,工程擔保制度應具備較為完善的法律法規體系、信用管理體系、風險控制體系和行業自律機制。
(摘自《中國建設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