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價工程師執業資格注冊初審
行政審批標準
依據建設部《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
(一)初始注冊
1、取得執業資格;
2、受聘于一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或者工程建設領域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招標代理、工程監理、工程造價管理等單位;
3、申請人沒有下列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注冊的;
(3)未達到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合格標準的;
(4)前一個注冊期內工作業績達不到規定標準或未辦理暫停執業手續而脫離工程造價業務崗位的;
(5)受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6)因工程造價業務活動受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7)因前項規定以外原因受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8)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被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9)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準注冊被撤銷,自被撤銷注冊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10)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二)延續注冊
注冊造價工程師注冊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注冊有效期滿30日前,按照建設部令第150號《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的有效期為4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注冊的;
(3)未達到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合格標準的;
(4)前一個注冊期內工作業績達不到規定標準或未辦理暫停執業手續而脫離工程造價業務崗位的;
(5)受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6)因工程造價業務活動受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7)因前項規定以外原因受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8)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被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9)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準注冊被撤銷,自被撤銷注冊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10)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三)變更注冊
在注冊有效期內,注冊造價工程師變更執業單位的,應當與原聘用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并按照《注冊造價工程師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150號)第八條規定的程序辦理變更注冊手續。變更注冊后延續原注冊有效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注冊的;
(3)未達到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合格標準的;
(4)前一個注冊期內工作業績達不到規定標準或未辦理暫停執業手續而脫離工程造價業務崗位的;
(5)受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6)因工程造價業務活動受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7)因前項規定以外原因受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8)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被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9)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準注冊被撤銷,自被撤銷注冊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10)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