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監理企業和監理專業技術人員業績信用登記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建設部提出的積極推進建筑市場誠信體系建設,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加快建立健全廣西建筑市場信用評價體系,促進監理企業及監理專業技術人員依法監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部158號令《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納入我區資質屬地管理,以及在我區境內從事監理活動的監理企業及監理專業技術人員,實行業績信用登記制度。對監理企業、監理專業技術人員所承擔工程項目業績、建筑市場違法違規行為、工程質量安全事故及其他不良行為等進行跟蹤記錄,并作為其資質動態管理和業績信用評價的主要依據。 第三條 廣西建設廳負責全區監理企業和監理專業技術人員業績信用登記管理、監督執行和信息發布。 各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從事監理活動的監理企業(包括項目監理機構,下同)和監理專業技術人員業績信用登記管理工作,具體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屬建管機構負責辦理。 第四條 業績信用登記同時使用書面和電子文檔兩類記錄載體。書面文檔載體分別為《廣西監理企業業績信用登記手冊》和《廣西監理專業技術人員業績信用登記手冊》,由廣西建設廳統一印制。電子文檔載體為《廣西工程監理管理信息系統》(含各市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第五條 監理企業取得資質、監理專業技術人員經崗位培訓考試合格后,由企業統一向所在地市級資質管理部門辦理領取手冊手續。進桂監理企業及其符合條件的監理專業技術人員憑工程監理合同、項目監理機構組成文件和勞動合同、社保證明到廣西建設廳建筑工程管理處(或委托廣西建設監理協會)辦理領取手冊手續。 企業手冊按資質證書副本數領取,與副本順序號對應編號,并與資質證書副本配套使用;人員手冊按人領取。在資質審查、監理合同備案、工程項目投標以及接受檢查時,應向有關部門出示證書和手冊。 第六條 手冊中有關監理企業或監理專業技術人員的基本情況,由持有單位和持有人按資質證書、注冊證書等有關內容如實填寫。 第七條 工程監理業績記錄,由手冊持有人在項目開工前如實填寫工程項目的相關內容;工程所在地資質管理部門負責核驗監理企業或監理專業技術人員填寫的工程項目相關內容的真實性,并簽署確認意見;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由建設單位簽署有關評價意見。 第八條 信用登記分為“優良信用記錄”和“不良信用記錄”兩類。 “優良信用記錄”是指監理企業和監理專業技術人員因成績突出或其所監理的工程,獲得各級建設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機構以書面形式作出表彰決定的記錄。由市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驗、記(登)錄。 “不良信用記錄”是指監理企業和監理專業技術人員有本辦法附表1《廣西監理企業不良行為考核暫行標準》、附表2《廣西監理專業技術人員不良行為考核暫行標準》所列行為,受到各級建設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機構以書面形式作出處理意見或區、市級以上通報批評的記錄。由行政作為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書面記錄,并逐級上報,由市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核驗,在電子文檔登錄。 第九條 監理企業和監理專業技術人員對書面文檔或電子文檔的業績信用記錄真實性有疑議或爭議的,可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直接向區建設廳提出書面申請,進行核查、核驗。 第十條 按照《監理規范》的規定,總監理工程師崗位任職人員承擔最多不得同時超過三項監理承包合同所包含的工程監理業務。總監代表和負責工程質量的專業監理工程師、監理員只可在一個監理承包合同的項目上任職。 第十一條 監理企業應當依據《勞動法》的規定,與監理專業技術人員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社會保險。監理專業技術人員在企業之間流動時,應當提交核驗終止和建立勞動關系的書面憑證,方可辦理勞動關系變更手續。擔任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包括總監代表)崗位職務的監理專業技術人員,應當在所負責的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或經項目建設單位同意,方可辦理勞動關系變更手續。 第十二條 監理企業及監理專業技術人員,因資質等條件發生變更時,應當及時向資質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同時變更手冊中相應的內容。 第十三條 在工程監理實施過程中,監理企業一般不宜更換監理機構任職的監理專業技術人員。確需更換的,應按規定辦理人員更換手續外,同時變更相應人員手冊中的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 業績信用記錄公布的保留時間不少于1年。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廣西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表1:《廣西監理企業不良行為考核暫行標準》 附表2:《廣西監理專業技術人員不良行為考核暫行標準》
附表1: 廣西監理企業不良行為考核暫行標準 序號 | 不良行為 | 1 | 弄虛作假騙取中標,以及與建設單位或監理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者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 2 | 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和范圍承接監理業務的; | 3 | 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 | 4 | 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或允許其他單位、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監理業務的; | 5 | 監理單位低于國家規定最低取費標準簽定合同的,經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 6 | 未按《建設工程監理規范》要求建立項目監理機構、配備監理人員的; | 7 | 現場項目監理機構中的總監理工程師未取得執業資格或未經注冊即上崗的; | 8 | 未領取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施工單位擅自施工,監理單位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停止施工的;或施工單位拒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 9 | 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監理業務的; | 10 | 與建設單位、承包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 11 | 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 12 | 因監理責任而發生過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質量、安全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質量、安全事故; | 13 | 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 | 14 | 嚴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及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 15 | 違反國家、自治區有關質量、安全、建筑市場管理有關規定,情節嚴重,且在國家、區、市級工程質量、安全和建筑市場執法檢查中受通報批評的。 |
附表2: 廣西監理專業技術人員不良行為考核暫行標準 序號 | 不良行為 | 1 | 以掛靠及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或“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的; | 2 | 偽造、出借、轉讓、涂改“監理人員崗位證書”的; | 3 | 已經注冊的監理崗位人員,同時在兩個及以上的監理企業從事監理工作的,或以個人名義私自承接監理業務的; | 4 | 超越已取得的執業資格從事監理工作的; | 5 | 監理崗位人員在被監理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兼職或者與其有其他利害關系; | 6 | 違反《廣西監理企業和監理崗位人員業績信用登記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一條所列行為的; | 7 | 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或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 | 8 | 監理崗位人員未按規定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進行監理的; | 9 | 未按法律、法規以及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和經施工圖審查批準的設計文件以及經施工圖審查批準的設計變更文件,實施監理的; | 10 | 因監理工程師責任而發生四級及以上工程建設質量、安全事故,或造成利害關系人嚴重經濟損失的; | 11 | 不依法行使簽字權或嚴重違反《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的; | 12 | 在竣工驗收時未出據工程質量評估報告的; | 13 | 監理崗位人員違反職業道德,造成不良社會影響,被業主單位、所在監理單位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管理機構通報處理的; | 14 | 監理崗位人員對監理企業第二、三、四、七、十、十一、十二類不良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 | 15 | 以欺騙手段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理和技術負責人一年內也不允許在工程監理單位擔任相同崗位職務。 | 16 | 違反國家、自治區有關質量、安全、建筑市場管理有關規定,情節嚴重,且在國家、區、市級工程質量、安全和建筑市場執法檢查中受通報批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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