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建法〔2021〕2號 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司法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19〕11號)、《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的若干意見》(中辦發〔2018〕76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20〕24號)精神,維護工程建設領域良好秩序,保證公正公平、快速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仲裁法律制度為全區城鄉建設服務的作用,推動仲裁事業發展,現就在全區工程建設領域進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提出意見如下。 一、提高認識,增強自覺 仲裁法律制度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與國際接軌的解決經濟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重要法律制度。隨著社會經濟快速發展,工程建設規模不斷擴大,工程建設領域中的各種矛盾和問題也越來越突出。為更好地處理工程建設領域中出現的各種矛盾問題,借鑒先進省市的做法,在全區工程建設領域進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義。一是有助于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利用仲裁解決勞務、工程結算、工程款拖欠等糾紛問題,有利于正確處理政府和市場的關系,全面深化建筑業體制機制改革。二是有助于維護建筑市場秩序。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有利于充分發揮市場經濟優勢,促進市場經濟主體公正、高效解決經濟糾紛問題。三是有助于保障公平正義。將仲裁法律制度引入工程建設領域,用法律手段解決工程建設領域合同糾紛問題,用法治思維破解信訪難題,能夠有效保障建筑業各方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 二、認真履職,加強領導 全區各有關單位要把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納入全面依法治國、建設法治體系的總體部署,堅持把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作為依法預防矛盾、化解糾紛、解決問題的重要手段和舉措抓實抓細。 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統籌協調在全區工程建設領域進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遴選和管理技術專家隊伍。加強對各設區市的工作指導,在全區建筑領域廣泛開展法制宣傳,增強各級各類人員的法制意識。 自治區司法廳:負責加強對全區仲裁機構在工程建設領域的業務指導。2021年應鼓勵條件成熟的仲裁機構在工程建設領域設立分支機構或仲裁庭,建立健全專業仲裁員隊伍。 自治區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負責配合做好在工程建設領域進一步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相關工作。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廣泛開展法制宣傳,增強各級各類人員的法制意識,引導在工程建設領域從業的社會主體自愿使用仲裁機制解決經濟糾紛問題。 三、抓住重點,健全機制 (一)在部分設區市仲裁委員會設立工程建設領域仲裁庭。在建設項目多、從業人員多、條件相對成熟的設區市,先行成立建筑領域仲裁庭,探索出相對成熟的工作機制和模式后,在全區其他城市全面推廣。 (二)建立專業高效的仲裁員隊伍。各設區市仲裁委員會應選擇一批政治素質高、有一定實踐經驗的仲裁員擔任建筑領域仲裁庭的仲裁員,并在自治區司法廳、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的指導下,集中進行建筑領域相關專業知識的學習和培訓;積極深入企業、工地等一線了解出現矛盾和爭議的環節、事項及成因,強化對建筑行業的了解,提高仲裁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三)建立覆蓋工程建設全領域的技術專家咨詢隊伍。在涉及工程建設領域的房地產、造價、建材、市政、檢測、監理、軟件開發等專業領域,遴選一批有一定影響力的專家組成專家咨詢隊伍,輔助仲裁委員會或仲裁庭作出公正仲裁。 四、扎實工作,積極探索 (一)以改革精神推動工程建設領域仲裁法律機制建設走穩走實。各相關部門要站在推動全區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和建設和諧社會的高度,把推行仲裁法律制度作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抓實抓細,充分利用仲裁的自愿性、專業性、靈活性、保密性、快捷性、經濟性、獨立性等特點,推動合法、公平、高效解決工程建設領域的經濟糾紛問題。 (二)各相關地方和單位要充分發揮仲裁在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中的重要作用,創新仲裁與調解相結合的工作機制,探索制定專門調解的規則和程序,在實踐中不斷探索和完善工程建設領域仲裁機制建設,不斷提高仲裁服務質量。 (三)各設區市司法、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作為此項工作的具體實施者,要從當地實際情況出發,做好仲裁機構設立、仲裁員和技術專家隊伍建設等工作。同時,深入宣傳仲裁法律制度,鼓勵當事人雙方使用仲裁方式解決矛盾糾紛。 廣西壯族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廣西壯族自治區司法廳 2021年7月7日 (來源 廣西住房城鄉建設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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