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訂背景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中發〔2015〕36號)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廣西壯族自治區法治政府建設實施方案(2016-2020年)》(桂發〔2016〕24號)關于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要求,我廳于2017年9月印發《廣西住房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適用規則(暫行)》及《廣西住房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以下簡稱《規則》和《基準》),對規范全區住房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行使,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原自治區法制辦對我廳的此項工作予以高度肯定,并于2018年6月在我廳召開了全區深入推行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現場會,我廳在現場會上作了首要經驗交流發言。但《規則》和《基準》實施兩年多以來,《建筑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進行了修訂,住房城鄉建設領域因機構改革職能調整較大,部分城市在執行過程中也反映一些裁量基準存在處罰幅度不夠合理等問題,為此,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實施意見》(桂政辦發〔2017〕49號,以下簡稱“49號文”)中“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立、改、廢、釋’情況,及時制定、修訂、廢止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等有關要求,我廳決定對《規則》和《基準》進行修訂。 二、修訂的主要內容 (一)對文件標題及適用范圍進行了修訂。首先,為貫徹49號文“及時制定、修訂、廢止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的有關要求,實現裁量權制度的動態調整,在刪除文件“暫行”字樣的同時,在《基準》后增加了“2020年版”,以便日后調整時更好地作出區分。其次,鑒于城市管理執法體制改革,城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權不僅僅局限于住房城鄉建設領域,還包含其他領域的行政處罰權,為此文件標題刪除了“系統”,在《規則》第一條強調制定目的為“規范全區住房城鄉建設領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并在第四條增加第三款特別說明納入城管執法范圍的其他領域行政處罰,其自由裁量基準仍由原主管部門制定。再次,根據各市執法機關的強烈要求,允許各設區市執法機關結合實際進一步細化基準,但強調應當報我廳備案。 (二)《規則》增加了處罰情節的具體規定。根據自治區司法廳的建議,為了增強行政裁量權適用的準確性,在《規則》第七條至第九條中明確了從輕或減輕處罰、從重處罰的具體情形,并對不同情形下如何適用《基準》進行了詳細的說明。 (三)《規則》對于執法層級作出特別規定。參照住房城鄉建設部工程建設行政處罰裁量權實施辦法和裁量基準的規定,在《規則》第十四條特別強調了涉及資質和執業證書的處罰由頒發機關決定,并明確了相關移交程序。 (四)《規則》增加行政執法“三項制度”的有關內容。為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8﹞118號)、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桂政辦發〔2019〕35號)有關精神,《規則》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增加了“三項制度”有關要求,通過強化行政處罰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面監管,確保裁量基準制度落到實處。 (五)全面修訂《基準》。結合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立、改、廢、釋” 和我廳機構改革職能調整情況,對《基準》逐條進行了梳理和修改,并結合處室、城市及各界意見對裁量權進行了進一步細化和調整,共新增55項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刪除37項,修改34項,現共有749項裁量基準。法律部分增加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8項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分增加了《氣象災害防御條例》1項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廣西壯族自治區城鄉規劃建設管理條例》4項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廣西壯族自治區文明行為促進條例》1項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城市管理部門處罰亂涂亂畫噴涂廣告等),《廣西壯族自治區環境保護條例》4項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建設主管部門處罰揚塵等,城市管理部門處罰車輛遺撒等);規章(政府規章)部分增加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1項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安全管理規定》增加21項裁量基準,《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辦法》增加5項裁量基準,《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增加10項裁量基準。其他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和政府規章因條款修訂或廢止,對相應裁量基準內容和編號做了修改、刪除。 (來源 廣西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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