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物價局(委員會)、建委(建設廳)、國務院各有關部門:
一九八八年以來,我國開始試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度,幾年的實踐表明,實行工程建設監理制度,在控制工期、投資和保證質量等方面都發揮了積極作用。為了保證工程建設監理事業的順利發展,維護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的合法權益,現對工程建設監理費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工程建設監理,由取得法人資格,具備監理條件的工程監理單位實施,是工程建設的一種技術性服務。 二、工程建設監理,要體現“自愿互利、委托服務”的原則,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要簽訂監理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三、工程建設監理費,根據委托監理業務的范圍、深度和工程的性質、規模、難易程度以及工作條件等情況,按照下列方法之一計收: (一)按所監理工程概(預)算的百分比計收(見附表); (二)按照參與監理工作的年度平均人數計算:3.5萬元一5萬元/人、年; (三)不直按(一)、(二)兩項辦法計收的,由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按商定的其它方法計收。 四、以上(一)、(二)兩項規定的工程建設監理收費標準為指導性價格,具體收費標準由建設單位和監理單位在規定的幅度內協商確定。 五、中外合資、合作、外商獨資的建設工程,工程建設監理費由雙方參照國際標準協商確定。 六、工程建設監理費用于監理工作中直接、間接成本開支,交納稅金和合理利潤。 七、各監理單位要加強對監理費的收支管理,自覺接受物價和財務監督。 八、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建設部門可依據本通知規定,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國家物價局、建設部備案。 九、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工程建設監理收費標準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八日
工程建設監理費收費標準比例表 序號 工程概預算M(萬元)設計階段監理收費費率a(%) 施工階段監理收費費率b(%)
──┬───────────┬──────────┬────────── 序號│ 工程概(預)算 │設計階段(含設計招標)│ 施工(含施工招標)及 │ M(萬元) │ 監理取費a(%) │保修階段監理取費b(%) ──┼───────────┼──────────┼────────── 1 │ M<500 │ 0.20 ──┼───────────┼──────────┼────────── 2 │ 500≤M<1000 │ 0.15 < a ≤0.20 │2.00< b ≤2.50 ──┼───────────┼──────────┼────────── 3 │1000 ≤M<5000 │ 0.10 < a ≤0.15 │1.40< b ≤2.00 ──┼───────────┼──────────┼────────── 4 │5000 ≤M<10000 │ 0.08 < a ≤0.10 │1.20< b≤1.40 ──┼───────────┼──────────┼────────── 5 │ 10000 ≤M<50000 │ 0.05 < a ≤0.08 │0.80< b≤1.20 ──┼───────────┼──────────┼────────── 6 │ 50000 ≤M<100000 │ 0.03 < a ≤0.05 │0.60< b≤0.80 ──┼───────────┼──────────┼────────── 7 │100000 ≤M │ a ≤0.03 │ b≤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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