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北京、天津、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上海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設司(局),中央軍委后勤保障部軍事設施建設局,國資委管理的有關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令第113號)、《〈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建設部、商務部令第121號)已廢止。根據《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決定對《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予以修改,現通知如下: 在第一條“資質申請和許可程序”中增加第(十三)款:“香港服務提供者和澳門服務提供者申請設立建筑業企業時,其在香港、澳門和內地的業績可共同作為評定其在內地設立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的依據。管理和技術人員數量應以其在內地設立的建筑業企業的實際人員數量為資質評定依據”。此后條款編號順延。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20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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