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總 則
1.1. 本細則依據工程建設合同文件規定內容,工程設計文件,圖紙要求,參照SDJ213—83《碾壓式土石壩施工技術規范》和有關土方開挖工程管理法規等文件規定編制。
1.2. 本細則適用于壩基、截滲溝地基的土方開挖工程。
二、開工許可證申請程序
2.1. 承建單位在具備了土方開挖的開工條件時,承建單位應根據合同文件技術條款、設計文件和相應技術規范,結合自然條件和施工技術水平編制施工技術措施計劃報監理部批準。
施工技術措施計劃應包括下述主要內容:
(1)工程簡況;
(2)施工管理與作業勞動組織;
(3)施工進度計劃;
(4)質量保證體系的建立、質量檢驗、檢測措施;
(5)其他需要報告和說明的事項。
2.2.承建單位應于開工之前,完成施工放樣工作,并將成果報監理部批準,其內容:
(1)工程施工范圍布置圖;
(2)放線依據及對原點檢測校核情況;
(3)施工方法,使用的儀器和人員配備;
(4)放線結果(包括記錄和平面布置圖)。
2.3. 上述報送文件連同審簽意見單一式四份,經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簽署后遞交監理部,限時批復,原件不退回。
2.4. 除非承建單位按別的審簽意見為“修改后重新報送”,原則可及時向監理部申請開工許可證。
監理部在接到開工申請單后,24小時內開出開工許可證,否則視為已報經審閱。
2.5. 如果承建單位未能按期向監理部報送上述文件,由此造成工期延誤和其他損失,由承建單位承擔。
三、施工過程質量控制
3.1. 土方開挖施工應遵循下列原則:
(1)保證開挖尺寸,基面坡度高程符合設計要求,并附設一定的排水設施。
(2)清理壩基截滲溝地基時,應將樹木、草皮、樹根、亂石、古墓以及各種建筑物全部清除,并認真做好水井、泉眼、地道、洞穴的處理。
壩基和截滲溝地基的粉土、細砂、淤泥、腐植土均應按設計要求清除。
(3)壩基處理完畢后應有地質、設計人員參加,系統地進行地質描繪、編錄,必要時應進行攝影、取樣和試驗。
(4)開挖過程中應選用適宜的機具,不得擾動地基。
(5)開挖棄土要放在指定的區域。當需要采用截滲溝開挖土方作為筑壩土料時,應滿足筑壩土料要求。
3.2. 土方開挖質量標準符合下表規定:
檢 測 項 目 |
質 量 標 準(允許誤差) |
開挖高程 |
+30mm |
基坑長、寬尺寸 |
-50mm |
邊坡坡度 |
3% |
3.3. 基礎開挖和截滲溝坡面清理單元工程質量檢測數量符合以下規定:
(1)開挖高程,清坡高每100m2設一測點;
(2)開挖長、寬尺寸每10m取一個測點;
3.4. 單元工程質量評定:
(1)評定程序:當完成一個單元工程量時,承建單位及時填寫單元工程質量評定表格和本單元竣工斷面,經技術負責人簽字后填寫工程質量報驗單,報監理部復核,不合格工程應立即返工,費用的
(2)評定標準:質量檢測點次合格率不小于70%為合格,不小于90%評為優良。
四、其 他
4.1. 本細則未列其他施工技術要求,按合同技術規定、設計要求及有關規范、規程和質量評定標準執行。
4.2. 監理工程師對工程質量檢驗認可,所進行的批準、審核并不能減免承建單位所承擔的合同責任。
4.3. 已按設計要求完成的工程量,報經監理工程師質量檢驗合格,按合同規定慶予支付的工程量才予以計量支付。
4.4. 料場清理反濾層的地基及有關基礎處理工程施工標準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