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西安市政府常務會通過了《西安市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占道施工圍擋實行“即圍即建、建成即拆”,堅決杜絕“圍而不建、建成不拆”。占道施工應設置車輛、行人便道,需要車輛、行人繞行的,應設置明顯標志;因特殊原因不能保留人行通道的,應采取搭設便橋等臨時措施。
避免重復開挖城市道路
凡在西安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建設活動的,必須遵守《辦法》的規定。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工程按城建計劃安排制定實施計劃,統籌安排、統一管理,遵循同區域錯時實施、同路段同步建設的原則。所有需要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橋涵等市政設施的,應持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批準的文件,到市政設施管理部門辦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許可。
新建、改建地下管線,應對有規劃的路段和區域同步預留用戶接管和相關路段接管,避免對城市道路重復開挖。
水電氣橫過馬路 施工盡量不開挖
挖掘、占用城市道路影響車輛通行,可能造成交通擁堵的,建設單位應制定詳細的交通組織方案,并明確配備交通疏導員、設置臨時標志標線、交通導示牌的情況,報市交警支隊對道路交通組織方案進行審查,同意后到市政設施管理部門辦理挖掘、占用城市道路施工許可。
在城市主、次干道需單方向封閉半幅以上(含半幅)車行道挖占路面施工的;工程施工周期在2個月以上的項目;城市中心交通樞紐或人口密集區周邊挖掘、占用道路施工的項目等應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并通過媒體公布消息。
對涉及市民日常生活的水、電、氣、熱等橫向過路的用戶項目,在已建成道路上鋪設地下管線、更換管道宜采用非開挖技術施工,無法進行非開挖技術施工的,應盡量采取分段夜間施工,白天溝槽上方設置鋼板覆蓋,確保交通通行。
無故拖延工期可能被取消資格
西安市交警支隊應加強占道施工區域交通管理,對違反該辦法的行為可提出整改及處罰意見,由市政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執行。
市政管理部門對無特殊情況不按期限完工或拒不落實整改措施的施工單位,建立不良施工單位記錄檔案,并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在城市道路范圍內的挖掘、占用施工作業資格。
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各開發區工作人員,在執行本辦法的過程中,不依法、依規履行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的,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摘自 《華商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