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要求各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一步明確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及招標代理機構(簡稱建設工程企業)重組、合并、分立后涉及資質重新核定辦理的有關要求,簡化辦理程序,方便服務企業,進一步加強我省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服務工作。
七種情況下企業可簡化資質核定審批手續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設工程企業發生吸收合并、新設合并、企業全資子公司間重組分立、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分立、外資退出、跨省變更等情況申請資質證書的,可按照有關規定簡化審批手續,經審核注冊資本金和注冊人員等指標滿足資質標準要求的,直接進行證書變更。
同時,企業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設合并),被吸收企業或原企業短期內無法辦理工商注銷登記的,在提出資質注銷申請后,合并后企業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完成工商注銷登記的,可按規定換發有效期5年的資質證書;逾期未提出申請的,其資質證書作廢,企業相關資質按有關規定重新核定。
內資企業被收購的變更后新企業可不提交工程業績材料
《通知》要求,在重組、合并、分立等過程中,所涉企業如果注冊在兩個或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資質轉出企業所在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由資質轉入企業所在省級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初審。企業重組、分立后,一家企業承繼原企業某項資質的,其他企業同時申請該項資質時按首次申請辦理。
內資企業被外商投資企業(含外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整體收購或收購部分股權的,按照《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管理規定》、《外商投資建設工程設計企業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核定,變更后的新企業申請原企業原有資質可不提交代表工程業績材料。
企業重組、合并、分立等涉及注冊資本與實收資本變更的,將按照實收資本進行考核。重組、分立后的企業再申請資質的,應申報重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項目作為代表工程業績;合并后的新企業再申請資質的,原企業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項目可作為代表工程業績申報。
摘自 陜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