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國土資源局表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法建設、銷售和長期租賃“小產權房”,違者將依法依紀從嚴處理。
該通告所指的小產權房包括四種類型:一、未經依法批準擅自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各類房屋,建成后向社會銷售或長期租賃;二、借新農村建設、農民公寓等名義,雖經依法批準使用集體土地建設房屋,但建成后銷售或長期租賃給不符合建房條件的本村村民、非本村村民或城鎮居民;三、經審批、登記的村民合法房屋,向非本村村民或城鎮居民銷售或長期租賃;四、以集資建房的形式建設房屋,對外非法銷售或長期租賃。
摘自 《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