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新修訂的《天津市商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使用辦法》已從本月起正式施行。實施一段時間以來,得到了市民的廣泛關注,有關部門也經常接到市民、業委會就熱點問題的咨詢。為此,記者走訪了市國土房管局相關負責人。就《使用辦法》中新調整的與市民密切相關的內容進行了詳解。
維修資金使用應當遵循誰受益誰負擔原則對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進行分攤,《使用辦法》明確維修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涉及整幢的,由該幢業主分攤;涉及每個樓門的,由該樓門內的業主分攤;涉及整個物業管理區域的,由全體業主共同分攤。
為有效解決因物業服務企業、業主委員會缺失造成維修資金使用難的問題,《使用辦法》規定無物業服務企業的,由業主、業主委員會提出使用建議,在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指導下,委托相關單位負責維修資金的申請和使用;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行業主委員會職責,監督、配合維修資金的申請和使用。
針對維修資金使用過程中,小額維修工程通過招投標方式選取施工單位存在一定難度的情況,對維修工程必須通過招投標選取施工單位的方式進行調整。《使用辦法》明確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預算審計金額在50萬元以下的,由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協商確定或采取招標方式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企業。50萬元以上的,物業服務企業和業主委員會應當采取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方式選擇專業施工企業。
維修資金屬于業主所有,申請使用維修資金應當經專項維修資金分攤范圍內專有部分占相關建筑物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相關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對《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通過書面同意,并在小區明顯位置進行公示后才可以動用。業主確認的《維修和更新、改造方案》為工程預算費用,為避免工程決算費用超出工程預算費用后,發生可能出現業主個人專項維修資金賬戶余額不足、業主意見不統一、重新確認等糾紛問題。《使用辦法》明確維修工程決算費用不得超過工程預算金額。
為滿足廣大業主的使用需求,在保障資金安全的基礎上,縮短了主管部門辦理事項時限。《使用辦法》規定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受理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備案由3個工作日縮減至2個工作日,市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受理維修和更新、改造工程首期工程款劃撥由3個工作日縮減至1個工作日,尾款劃撥由5個工作日縮減至2個工作日。(有修改)
摘自 《每日新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