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狀況:
“海珠城廣場”為商業辦公大樓,設計為地上39層、地下5層,位于海珠區鬧市區江南大道與江南西路交匯處西南角。
2005年7月21日中午基坑南側開始坍塌,造成3人死亡、8人受傷。緊鄰的9層海員賓館北樓和3棟8層宿舍樓樁基受損。其中196號宿舍樓兩根樁基斷裂、部分地坪懸空,大樓整體出現了向東北的傾斜,東北角下沉6厘米。
7月22日賓館北樓發生坍塌。
事故調查處理過程:
事故發生的第2天,市政府就批準成立由市安監局牽頭,市建委、監察局、公安局、總工會、海珠區政府、海珠區安監局等單位參加的事故調查組,馬上按照《安全生產法》“四不放過”原則及法定程序展開調查。經過50多天調查取證, 5次召開事故分析會,六易其稿,最后形成《海珠城廣場“7·21”重大事故調查報告書》。9月12日,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該報告,完成結案。
事故的幾個特點
n 施工的幾個階段
l 第一階段:2002.11~2003.6(開挖到-16m處停工)
l 第二階段:2004.11~05.7(1年5個月后復工到-19.8m)
n 第二階段的幾個突變點
l 2005元旦前后突變26mm
l 2005.3.3突變15mm
l 2005.7.19突變6mm
l 頂部變形的特點:
l 東、西、北、南在第一階段基本穩定,但南向仍在緩慢變化。
l 第二階段,東、西、北向沒有什么發展,基本穩定,而南向不斷變化。
l 2005年元旦前后的突變,與爆破量過大相對應。
l 施工由西至東發現:
l -16m~-19.6m巖層不穩定(zk2 11#點)。
l -13m有中、強風化明顯介面;裂隙發育,巖體破碎。
l 局部介面有泥漿緩緩流出。
l -12m處南側兩端出現2m寬噴錨面鼓出破壞。
l 回填到-16m,修補破壞面,繼續開挖發現仍有少量位移。
2、原因分析:
1)直接原因
(1)施工與設計不符,基坑暴露時間過長。
(2)錯過排除險情的時機。
(3)建設、監理單位嚴重忽視坍塌前的明顯預兆,沒有及時采取有效的處理措施。
(4)基坑坡頂超載嚴重。
2)間接原因
歸納為:建設責任主體單位無視法規,逃避監管,長期違法建設,嚴重忽視安全;有關行政監管部門履行職責不嚴格、監管不力,未能有效制止違法建設行為。
2)間接原因
(1)首先是建設單位為了省錢,故意逃避監管,長期違法建設,嚴重忽視基坑安全。
(2)設計單位的主體結構條形基礎設計與基坑支護設計銜接不良,致使條形基礎開挖到-20.3米,原支護樁(深度-20米)變成“吊腳樁”。又沒有提出有效的加固排險措施。
(3)施工單位不認真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違法施工。
A.基坑施工單位在建設單位未依法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長期違法施工,而且多次責令停工后仍繼續違法施工。
(3)施工單位
B.土石方挖運分包單位未取得專業承包資質及安全生產許可證,非法承接工程,對其聯營方(土方施工隊)盲目作業不予管理。
C.主體結構施工單位在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違法施工;沒有對主體結構施工涉及的基坑安全問題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并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安全施工。
(4)基坑監測單位違反了強制性地方標準《廣州地區建設基坑支護技術規定》(GJB02-98)關于“每次監測工作結束后,及時提交監測簡報及處理意見”的規定。
(5)監理單位對無證施工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又沒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對重大安全隱患未能采取果斷措施予以消除。
(6)原市質安站、市建委、海珠區城管部門、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處4個單位,分別涉及行政監管不力的責任。
3、處理結果:
1)對建設單位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罰款151.7萬元。4名主要責任人被依法逮捕。
2)對土石方挖運分包單位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53.68萬元。其聯營方負責人被依法逮捕。
3)對基坑施工單位給予責令停業整頓、建議省建設廳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罰款3萬元。項目副經理被依法逮捕。
4)對主體結構施工單位給予責令改正、停業整頓,罰款3萬元。
5)對監理單位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罰款9萬元。總監代表被依法逮捕。
6)對設計單位給予責令改正,罰款30萬元。
7)對基坑監測單位給予責令改正,罰款30萬元。
上述單位另有1人被撤職、3人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人被行政主管部門罰款。
8)對14位執法監管人員進行處理:2人降級,3人記大過,1人記過,行政警告3人,責令作出深刻檢討的4人,調離工作崗位的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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