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將某建設工程項目委托某監理單位進行施工階段的監理。在委托監理合同中,對業主和監理單位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所作的部分規定如下:
1.在施工期間,任何工程設計變更均須經過監理方審查、認可,并發布變更指令方為有效,實施變更。
2.監理方應在業主的授權范圍內對委托的建設工程項目實施施工監理。
3.監理方發現工程設計中的錯誤或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的要求時,有權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4.監理方僅對本工程的施工質量實施監督控制,業主則實施進度控制和投資控制任務。
5.監理方在監理工作中僅維護業主的利益。
6.監理方有審核批準索賠權。
7.監理方對工程進度款支付有審核簽認權;業主方有獨立于監理方之外的自主支付權。
8.在合同責任期內,監理方未按合同要求的職責履行約定的義務,或業主違背合同約定的義務,雙方均應向對方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
9.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42日前通知對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10.當業主認為監理方無正當理由而又未履行監理義
務時,可向監理方發出指明其未履行義務的通知。若業主發出通知后21日內沒有收到答復,可在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日內發出終止委托監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終止。監理方承擔違約責任。
11.在施工期間,因監理單位的過失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監理單位應付給業主相當于質量事故經濟損失20%的罰款。
12.監理單位有發布開工令、停工令、復工令等指令的權力。
問題
上述各條中有無不妥之處?怎樣才是正確的?
答題要點
1.第1條不妥,應為:設計變更的審批權在業主,任何設計變更須經監理方審查后,報業主審查、批準、同意后,再由監理方發布變更指令,實施變更。
2.第2條正確。
3.第3條不妥,應為:監理方發現工程設計錯誤或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及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時,應當報告業主,由業主要求設計單位改正。
4.第4條不妥,應為:監理方有實施工程項目質量、進度和投資三方面的監督控制權。
5.第5條不妥,應為:在監理工作中,監理方在維護業主合法權益時,不損害承建單位的合法權益。
6.第6條不妥,應為:監理方有審核索賠權,除非
有專門約定外,索賠的批準、確認應通過業主。
7.第7條不妥,應為;在工程承包合同議定的工程價格范圍內,監理方對工程進度款的支付有審核簽認權;未經監理方簽字確認,業主不支付工程進度款。
8.第8條正確。
9.第9條正確。
10.第10條正確。
11.第11條不妥,應為:因監理方過失而造成了業主的經濟損失,應當向業主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監理報酬總額(除去稅金)。
12.第12條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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