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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建設監理(總第3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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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監理方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誤,是否應支付延期監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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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時間:2011-08-31 09:23:32 【字體:大 中 小】【顏色:紅 綠 藍 黑】 |
申請人:浙江省**研究院有限公司 查詢該企業誠信情況 委托代理人:陳偉良、黃智才,浙江維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浙江省**管理委員會 仲裁請求: 一、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監理費人民幣343441.28元; 二、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逾期利息人民幣21997.41元(利息自2009年5月1日開始,暫時計算至2010年3月1日,共計305天,按照每日萬分之二點一計算,并判令支付到實際支付之日止,詳見計算監理費本金及逾期利息計算清單); 三、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承擔本案的仲裁費用。 事實和理由: 浙江**工程監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被申請人于2006年簽訂了一份《浙江工程委托監理合同》,由被申請人委托**公司監理**工業基地沈東路I標段市政工程。工程監理費率為總造價的1%,具體金額以竣工結算為準。對監理費的支付辦法、時間和金額,合同均予明確;合同又約定:監理期間因業主或施工方等其他原因造成工期延誤的,被申請人同意按每月兩萬元支付給**公司;監理服務期指施工合同日期。按施工合同,工程最長期限為240天。合同簽訂后,該工程于2007年4月正式開工,于2009年4月30日全部竣工,實際施工長達24個月,工期延誤16個月。工程竣工后審計總價為19426128元。在工程施工期間,**公司盡心盡力履行監理職責,其負責監理的道路工程榮獲2008年度浙江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地。但是,被申請人卻未按約支付工程監理費,按合同約定被申請人應支付施工總價1%及增加的16個月每月二萬遠的監理費,合計514261.28元。被申請人僅支付過170820元,尚余343441.28元監理費至今未付。雖經申請人多次催討,均未果。 另,根據**公司2009年3月15日《股東會決議》及申請人2007年5月11日《董事會決議》,申請人依法收購**公司,其債權債務由申請人享有和承擔。**公司于2009年6月8日被予以注銷。 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未按約支付監理費的行為已給申請人造成較大的經濟損失。為此,申請人作為**公司的權利義務承受者,根據監理合同的約定,特像貴委提起仲裁,望貴委依法查明事實,裁決支持申請人全部的仲裁請求。 申請人為支持其主張,提供的證據有: 證據1、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資質證書、申請人的董事會決議、**公司的股東決定、公司注銷登記申請書、準予注銷登記通知書、公司基本情況、證明,證明申請人的仲裁主體資格。 證據2、建設工程委托監理合同,證明:1被申請人將涉案工程委托給**公司監理,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1**公司的監理費用計算方式以及超期的監理費的計算方式;3**公司的監理服務期;4監理費的支付方式。 證據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證明涉案工程合同約定最長施工期為240天,也即是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合同約定的監理服務期為240天。 證據4、工程材料/構配件/設備報審表、水泥質量檢驗報告單、水泥物理性能檢測報告,證明涉案工程開工日期是2007年4月份,**公司也同時進場服務的事實。 證據5、會議紀要,證明涉案工程竣工日期為2009年4月30日,實際施工期為24個月,比合同約定延誤了16個月。 證據6、工程造價審定通知書、**審計局關于**工業基地沈東路3#橋工程結算的審計報告,證明涉案工程審計造價分別為12102250元和7323878元,共計19426128元。 證據7、榮譽證書,證明涉案工程榮獲2008年度浙江省市政公用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標準化工地。 證據8、浙江省杭州市服務業統一發票,證明被申請人僅支付過170820元監理費的事實。 證據9、工程洽商記錄,證明申請人已履行監理義務。 證據10、竣工驗收證書,該證據作為證據5的補充,證明監理單位由參加3#橋梁的全過程工作。 證據11、辦案登記表,證明申請人的監理范圍不僅包括道路還包括橋梁。 證據12、關于工程延期原因的報告,證明3#橋的實際開工時間是2007年3月1日進場施工,后來由于電力設施牽引和土地政策征用,所以延期,并有被申請人簽字確認。 被申請人針對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答辯稱: (一)**公司已經和被申請人結清合同之債,申請人的收購行為對被申請人不發生法律效力,故應駁回申請人的仲裁請求。 (二)本案的實際監理范圍及標的額尚不清楚,但實際上被申請人不欠**公司的服務費。 (三)被申請人和**公司在履行合同中的相關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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