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貿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陳偉良、黃智才,浙江維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訴訟請求: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貨款計人民幣7328962.34元及違約金暫算為50萬元(違約金按每月貳分利息計算,從2007年12月1日起至實際履行完畢之日止); 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06年12月份,**建設有限工程公司(2008年11月26日變更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即本案的被告)通過招投標方式取得**二期安置房Ⅲ標段的建設施工權。因施工需要,于2007年5月25日和原告簽訂了一份鋼材購銷合同,合同約定了:工程地點、產品規格、工程用量、工程款結算辦法、質量要求、驗收標準、雙方責任等內容(詳見合同書),其中鋼材款的支付方法及雙方的責任明確約定:甲乙雙方每月月底匯總一次,乙方應在次月10日前支付上月所欠鋼材款,逾期未付清,甲方有權停止供貨。所欠貨款按每月貳分利息收取違約金,直到乙方付清所欠鋼材款及違約金再重新發貨。該合同成立生效后,原告從2007年5月份,陸續向被告提供鋼材材料,截止2008年10月份,累計貨款為人民幣22311941.5元。剛開始,被告也按約履行部分貸款。但自從2007年10月份開始,被告出現違約。之后,被告每月都逾期支付貨款。2008年7月份以后,被告連利息都不支付了。根據雙方結算,被告拖欠的貨款:2007年10月份為1035593.58元:11月份為2880154.82元;12月份為1622343.69元;2008年4月份為3198159.24元;5月份為3046200.82元;6月份為2627929.51元;7月份為2614902.28元;8月份為2358000.14元;9月月份為1758457.41元;10月份為95104元。截止2009年3月25日,被告尚欠貨款本金7328962.34元及每月相應的違約金。上述事實由原告和被告簽訂的鋼材購銷合同、雙方每月的結算清單、原告出具被告的增值稅普通發票、被告支付給原告貨款的進賬單等證據予以證實。 綜上所述,被告拖欠貨款,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經原告多次催討,拒不償還,其行為顯然于法無據。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和《合同法》有關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望依法判決如訴訟請求。 為支持上述事實,原告方提供了以下證據: 1、證據名稱:營業執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證明對象:證明原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2、證據名稱:公司基本情況、變更登記情況 證明對象:證明被告的訴訟主體資格 3、證據名稱:鋼材購銷合同 證明對象:證明被告因工程施工需要,向原告購買鋼材材料及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關系。 4、證據名稱:**二期安置房Ⅲ標段工程中標結果 證明對象:證明被告通過招投標取得**二期安置房Ⅲ標段工程的施工權的事實。 5、證據名稱:材料單、提貨單 證明對象:證明被告向原告購買鋼材材料,及被告已收到原告提供的鋼材材料并對貨款進行核算的事實。 6、證據名稱:增值稅普通發票 證明對象:證明被告向原告購買鋼材材料、被告已收到原告出具的發票及被告拖欠原告貨款的事實。 7、證據名稱:進賬單 證明對象:證明被告已支付部分鋼材材料款及被告拖欠原告貨款的事實。 被告辯稱:收貨單上簽收人不是本公司工作人員,本公司沒有與**貿易公司發生交易,請求駁回原告的起訴。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之間有簽訂鋼材購銷合同,且被告已支付部分貨款的事實存在,盡管被告不承認收貨人系其工作人員,但申請的證人運貨的司機出庭作證表明:鋼材是運到被告施工的工地,兩簽收人是工地的現場施工人員,且以往被告也均是按照收貨單上的金額付款的,因此被告的抗辯理由不成立。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來源:中國政府網 |